邮件服务器-邮件系统-邮件技术论坛(BBS)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查看: 280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孝义一只狗死引发的人祸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顶楼
发表于 2004-9-10 13:08: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老百姓常讲,狗咬狗一嘴毛,仅此而已。但在我省的孝义市,日前发生的一件狗咬狗的事却酿成大祸:不仅一只狗被咬死,而且有人为此一只眼球被摘除,有人为此被判刑,有人至今奔走喊冤,也有人遗憾终生,悔之已晚……<br>
<br>
本报记者为此采访过此事件的几方当事人。其间,孝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下达。这是一件什么样的事,发生这样的事,从法理上讲该如何定性,让我们在了解事件的真相后请相关律师以案说法。<br>
<br>
<br>
事件<br>
<br>
关于此事件的描述,几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同时孝义市公检法在事实的认定上也有所不同,我们暂且以一审法院所审理查明的事实为依据。<br>
<br>
孝义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为:2004年5月27日下午,孝义市现代装饰城某门市的赵光鹏酒后到被告人许恩飞(女)的南华不锈钢铝合金总汇,因其小狗被许的大狗咬死而向许的丈夫索赔无果,后与被告人许恩飞发生争吵并同朋友梁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维维等人,用拳头打被告人许恩飞时,被告人许恩飞随手捡起地上的木工板乱打,致闫维维右眼受伤摘除,经孝义市公安局法医临床学鉴定书及法医学检验报告书证实,闫维维之右侧眼球缺失构成重伤,属五级伤残。赵光鹏、耿海斌及被告人许恩飞是轻微伤。<br>
<br>
据记者了解,引发此事件最直接原因是一只大狗咬死一只小狗,但问题是这只小狗是自己跑进大狗窝里的。小狗的主人赵光鹏告诉记者,5月24日下午3点多,他带着自己养了近一年的小狗到同在一个院里的被告许恩飞家串门,然而就在他与许家人聊天之际,小狗也许是觅食或者好奇,竟然钻进大狗的笼子里,这一下两只狗打起来,等到赵光鹏及许恩飞等人发现并想尽一切办法把小狗从笼子里救出来时,小狗已经吓得快不行了,赵光鹏抱回去后不久,小狗便死了。<br>
<br>
对于小狗的不幸,赵光鹏自然心中有痛,他告诉记者,第二天他去找许恩飞的丈夫金良轩商量,要求赔他的小狗,金说多少钱买的赔多少钱,赵光鹏说是160元,金说可以。但后来金又说是你家的小狗跑到我家笼子里的,我们不负责任,最后不给了;而对于这一事件的真实性,金良轩后来告诉记者,事实是赵光鹏嫌160元太少,他还要狗的抚养费、感情费共计500元,这种要求金良轩认为绝不能答应。因为明明是小狗自己跑进去的,出现这种事不能赖住他们,此后,赵光鹏数次索赔无果。于是出现了27日下午5时许的事件。<br>
<br>
在采访中赵光鹏承认那天是好几个人开着三辆车从他朋友的生日酒会上回到装饰城的,但赵说原本是要带朋友们回来下棋,只是路过老金门口时看见他家那只大狗心里更生气,才停下车去找他们的;而许恩飞认为,有多人作证,那些人明显是故意滋事来的,他们手里还有人拿着电警棍(不被警方认证),来了店里之后他们先是称找老金,之后又拿上电警棍、玻璃片砸关在许家笼子里的大狗,这时许恩飞跑出去制止时,与赵光鹏等人打起来,后赵的朋友们都上了手,在许恩飞的家里一群人混战成好几团,一团是几个男人与许恩飞之间的打斗,一团是闻讯而来的许的丈夫与赵光鹏另几个朋友的争打,但就在许恩飞同几个男人争打时,许恩飞随手捡起了木工板自卫,致使后来赵的朋友闫维维一只眼被打伤,后摘除。110赶到后,将许恩飞与赵光鹏带回,之后许恩飞被拘,公安机关报请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逮捕了许恩飞。<br>
<br>
争议<br>
<br>
本来一起简单的狗咬狗事件,最后却升级,惹得狗主人之间大动干戈,同时也使闫维维为此付出失去眼球的沉重代价,也正因为这只眼球的缺失,之后所有人包括公检法人员都把办案的目光聚焦到许恩飞伤害闫维维一事上,围绕许恩飞有罪还是无罪,至今一直成为多方关注的焦点。<br>
<br>
A故意伤害罪:<br>
<br>
孝义市公安局于2004年5月29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许恩飞刑事拘留,并于同年6月7日报请孝义市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许恩飞,在起诉意见书里记者看到,孝义市公安局将事实认定为:在许恩飞与赵光鹏发生争吵并撕打起来后,闫维维路过该门市部与梁东东一同前去拉架,在拉架中打了许恩飞头部一下,后许恩飞随手捡起地上的木工板朝这3个男子乱打,木工板打在闫眼球上,经法医鉴定,闫维维右眼伤为重伤,据此,孝义市公安局以许恩飞故意致他人重伤为由进行起诉;之后孝义市检察院批捕。<br>
<br>
对于公安、检察院的事实认定,作为被告人许恩飞的丈夫,金良轩极为不满,他表示:几个男人一起打许恩飞时,许恩飞才打他们,和闫维维无怨无仇,他们找到我家干什么?而且,闫维维眼伤是否就是用木工板所致,公安机关在证据保全方面做得很不够,首先闫的右眼球这个重要物证至今下落不明,同时据他了解木工板也没经过法医鉴定,上面是否有眼球的残留物,是否有许恩飞使用过的指纹都没证明,金良轩认为,只是通过一种所谓的闫维维伤情鉴定与右眼损伤致伤物推断的分析报告来证明就是许恩飞所为是很不严谨的。<br>
<br>
B防卫过当:<br>
<br>
对于公安检察院的起诉,孝义市人民法院经过对事实进一步核实后,基本认定是在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用拳头打许恩飞的头时,被告许恩飞随手捡起地上一木工板乱打致闫受伤。据此,孝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赵光鹏酒后因故与被告人许恩飞发生争吵时,伙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维维等人用拳头打被告人属不法侵害行为,被告人许恩飞随手拿木板防卫时将闫右眼致伤,并致其右眼摘除,超过必要限度,应负刑事责任,对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应酌情给予经济赔偿。被害人闫维维存在明显过错,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被告人许恩飞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被告人许恩飞赔偿被害人闫维维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7519.46元(总损失的70%)。<br>
<br>
C不服,上诉:<br>
<br>
对于法院认定许恩飞犯过失致人重伤罪,许恩飞的律师表示,他们已上诉。他说,事实上,即使闫维维的右眼确为上诉人的木工板所伤,许恩飞的正当防卫行为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因为从事情的性质看,赵、闫等7人开3辆车,带电警棍本身足以证明是一起有组织、有预谋威胁报复行为;从侵害的强度看,赵、闫等人殴打的是上诉人许的头部等身体要害部位,事后经法医鉴定,上诉人头皮血肿,右枕部、左右肘背侧、左前臂、左手指关节、右食指等浑身是伤;从力量对比上看,赵、闫等人均为身强力壮的男子,上诉人仅是一个普通的家庭妇女;从不法行为发生的地点看,赵、闫等人是闯入上诉人的住宅和工作场所。同时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明显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句话说,即使上诉人的正当防卫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最多也只能在法定刑拘役以下予以量刑,而不能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孝义一审人民法院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最多只能算从轻,而不是减轻,更不是免除。<br>
<br>
纵观整个事件,许恩飞到底有罪还是无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让我们听听案外律师的一些看法。<br>
<br>
说法不属于防卫过当<br>
<br>
山西和胜律师所律师白云鹰<br>
<br>
我认为许谋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首先从记者提供的材料内容可以看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赵光鹏为了索赔狗钱,与闫维维和几位朋友到许某所住处去“教训”许某和其丈夫。几个男人与许某一个女人进行殴打,女人为维护自身安全,情急之下随手打伤了闫维维。<br>
<br>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主观条件)。本案中许某实施伤及闫维维的行为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阻止闫维维等人对自己的更大伤害。2.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发生(起因条件)。本案中几个强壮的男人冲入他人住处对一女子许某大打出手。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时间条件)。本案中许某伤及闫维维的行为是她正在被几个男人殴打之时。4.防卫行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对象条件)。本案中闫维维是参与对许某行凶者之一。5.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限度条件)。<br>
<br>
那么本案中许某的行为是否过当呢?必须查明并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考虑防卫行为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特别是是否同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从本案发生双方的人数、力量、体力、智力、打击(或抵抗)的强度以及发生在自家院内(外人难以及时救济)状况来看,许某无论如何也不是几个大男人的对手,就是她手持他物也难以阻止这几个男人对自己的伤害(事实上许某确实也被打成轻微伤)。作为一个弱女子面对多名男子的突然袭击,惟一能够救助自己的丈夫也被他人殴打,自己没有防备、精神高度紧张,加上求助无望,自身正遭受侵害、身心危急,在此刻不容缓的一瞬间,一般很难选择一种恰当的防卫方式来免遭不测。因此,认为许某的行为过当是太苛刻了,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这一权利,有纵容犯罪之嫌。基于此,刑法第20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其立法的本意就是鼓励人们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计手段、无论后果,均不承担刑事责任(此结论是建立在记者材料基础上的个人看法)。不构成犯罪山西财经大学经济法系硕士研究生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贤斌<br>
<b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孝义市人民法院基本认定是在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用拳头打许恩飞的头时,被告许恩飞随手捡起地上一木工板乱打致闫受伤。据此说明,孝义市人民法院认为赵光鹏酒后因故与被告人许恩飞发生争吵,伙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维维等人用拳头打被告人属不法侵害行为。被告许恩飞对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用拳头打她的不法侵害行为有进行制止的权利,即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对于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首先将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用拳头打她的不法侵害行为进行定性,即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行为。“行凶”是性质较恶劣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法行为。从他们行为的主体来说,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均属男性而许恩飞是一女性,从行为人的数量上来说是多数男性对一名女性,从击打的部位来看赵与朋友闫维维、梁东东等人用拳头打许恩飞的头部等重要部位,应当认定他们几人是正在对许恩飞实施行凶行为。对行凶行为许恩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条第三款的规定有无限的防卫权,即造成行凶人伤亡的不应当负刑事责任。<br>
<br>
来源:山西晚报 <b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邮件技术资讯网

GMT+8, 2026-8-8 01:24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6 Comsenz Inc.

本论坛为非盈利中立机构,所有言论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论坛立场。内容所涉及版权和法律相关事宜请参考各自所有者的条款。
如认定侵犯了您权利,请联系我们。本论坛原创内容请联系后再行转载并务必保留我站信息。此声明修改不另行通知,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论坛会员专属QQ群:邮件技术资讯网会员QQ群
*本论坛会员备用QQ群:邮件技术资讯网备用群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