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F反垃圾邮件系统

邮件服务器-邮件系统-邮件技术论坛(BBS)

 找回密码
 会员注册
查看: 2804|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帖] 中国互联网协会电子邮件营销规范(V1.2)-1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顶楼
发表于 2013-8-23 11:16: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总则

1.1 为规范电子邮件形式的市场营销行为,统一电子邮件营销[注1]的基本要求,为接收和发送营销内容的电子邮件提供依据,保护电子邮件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开展和评价。

1.3 本规范基于《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8号)制定,从事电子邮件营销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基本规定

2.1 中国互联网协会对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注2]实行登记备案管理。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开展电子邮件营销活动前将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器所使用的IP地址[注11]及相关信息向中国互联网协会反lj信息中心登记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

2.1.1需报备的 IP 地址及相关信息

(1)备案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备案单位名称、备案单位地址、备案单位性质、备案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备案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号、备案单位经营范围、备案单位注册资金、备案单位网站域名、备案单位法人代表姓名、备案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件、联系人即时通信方式等。

(2)备案单位电子邮件发送服务器IP地址分配使用信息,包括备案单位用于发送电子邮件的IP地址数量、IP地址、IP地址段、IP地址所属单位名称、IP地址对应域名、IP地址对应发送营销电子邮件[注3]性质/类型(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等);

(3)备案单位可自愿报备每次电子邮件营销活动的信息,包括本次营销活动使用IP地址、域名、发件人邮箱地址、电子邮件HELO[注19]信息、收件人数量、发送周期、平均发送速率[注10]、单IP最大发送速率、发送营销电子邮件性质/类型(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等)、营销电子邮件的原信/样信等。

(4)其他需要备案的信息。

2.1.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拟变更电子邮件营销服务信息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1.3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信息必须完整、真实、有效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1.4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lj信息中心负责审核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提交的备案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备案单位发放电子邮件营销备案资质证书。

2.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所有与电子邮件服务有关的域名和IP地址注册信息正确、完整和及时更新,并遵守以下规定:

2.2.1 发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器IP地址必须使用静态IP[注12]地址,并已采取IP反向解析[注13]措施。

2.2.2 发送电子邮件的邮箱域名建议与发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器IP反向解析的域名信息一致,并已采取SPF解析[注14]。

2.2.3 建议使用DKIM[注15]、DMARC[注16]等反lj邮件技术,提高与电子邮件发送相关的域名和IP的信誉。

2.2.4 关注知名的RBL[注17]组织列表,如果发现与电子邮件发送相关的域名、IP或邮箱地址出现在知名的RBL[注17]组织列表上,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申诉和解封。

2.2.5 建议发送事务性邮件和商业性邮件的服务器分配不同的IP地址和发送邮箱地址。

2.2.6 具有特殊功能的账户,如postmaster@账户(邮件管理员账户)或abuse@账户(投诉账户),必须保证其有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

2.3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可靠有效的订阅[注5]及退订[注9]机制,并遵守以下规定:

2.3.1未经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许可,不得向其发送营销电子邮件。获取接收者许可的过程和内容应清楚、明确,且不违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公布获取接收者许可的策略,保存接收者同意接收营销邮件的许可记录,以便在需要时向接收者提供相关信息。

2.3.2营销电子邮件必须提供给接收者至少包含一种退订的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退订信息应醒目、清晰,退订操作方法应简单,有效。

2.3.3确保退订请求可以正常发送并能够被及时自动响应处理。不得强制要求用户提交退订原因或设置退订条件,退订请求发出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生效。

2.4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规范的使用和维护其营销用户[注4]的电子邮件地址列表[注6],并遵守以下规定:

2.4.1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对营销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地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4.2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制定安全合理的隐私策略[注8]。营销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电子邮件地址的使用应与收集目的一致,未经用户同意,不得用于收集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2.4.3 必须保证每个电子邮件地址的取得都经过了用户的许可。尽量确保每个电子邮件地址都是真实有效的。

2.4.4 应合理处理邮件投递过程中接收电子邮件的服务器返回的错误代码[注7]。对于返回代码表示不存在的电子邮件地址,应及时从发送列表中删除;对于连续出现投递错误的电子邮件地址,建议及时调整投递策略,减少可能导致错误发生的情况。

2.5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使用规范的电子邮件格式与内容,并遵守以下规定:

2.5.1 营销电子邮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2.5.2 营销电子邮件格式应符合国际通用规范标准(参见RFC 2822)。邮件中如果包含HTML格式,应遵循由万维网联盟(W3C)公布的w3.org[注18]设计规范。

2.5.3 营销电子邮件应标明邮件发送方的身份和真实的可返回的邮件发送地址。邮件的标题和信体要能准确的反映出邮件的内容、真实来源和通信目的。邮件正文应包含发送方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等详细信息。

2.5.4 营销电子邮件的主题与内容必须相匹配。邮件内容应与营销用户的订阅内容一致。

2.5.5 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尽可能的识别未成年的邮件订阅者。营销电子邮件含有不适合未成年人阅读的内容时,应提前核实接收者的年龄,确保接收者达到合法接收和阅读的年龄。发送给未成年人的营销邮件应征得其监护人的许可,内容符合此年龄段人群的知识水准、阅历和心里成熟程度。

2.6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与邮件接收方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并参考以下规定:

2.6.1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lj信息中心负责协助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与邮件接收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在邮件传送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及时有效的进行沟通,确保尽快使问题得到解决。

2.6.2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lj信息中心应协助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与邮件接收组织之间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改进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的服务水平。

2.6.3 中国互联网协会反lj信息中心应对电子邮件营销活动进行监督,对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的信誉进行评价。

2.6.4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建立公平、高效、安全、易于使用的邮件投诉系统,在营销电子邮件中为营销用户提供便捷的投诉方式,受理营销用户对营销电子邮件的投诉。对被投诉的营销电子邮件,应立即开展调查,采取合理有效的防范或处理措施,并将有关情况和调查结果及时向各省通信管理局等国家有关机关或者12321网络不良和lj信息举报受理中心报告。

2.6.5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按照邮件接收方的要求限制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速率。邮件接收方应将未投递成功的电子邮件服务器错误信息反馈邮件发送方。对信誉良好,行为规范的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邮件接收方可适当放宽营销电子邮件的发送速率。

2.7 电子邮件营销服务提供者应积极配合各省通信管理局等国家有关机关和12321网络不良和lj信息举报受理中心开展调查工作。

2.8 中国互联网协会拥有本规范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2.9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签署遵守本规范单位的名称: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公章):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会员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邮件技术资讯网

GMT+8, 2026-8-4 23:2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6 Comsenz Inc.

本论坛为非盈利中立机构,所有言论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不代表本论坛立场。内容所涉及版权和法律相关事宜请参考各自所有者的条款。
如认定侵犯了您权利,请联系我们。本论坛原创内容请联系后再行转载并务必保留我站信息。此声明修改不另行通知,保留最终解释权。
*本论坛会员专属QQ群:邮件技术资讯网会员QQ群
*本论坛会员备用QQ群:邮件技术资讯网备用群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