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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K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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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我絕不會再插手過問這些「問題製造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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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8 15:03:41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Kyan 于 2009-2-18 13:25 发表
還有,幫他把問題解決了,就沒有下文了,什麼回應都不沒有,使幫助他的會友不知道他的問題是否己經解決等等,諸如此類的新手我看到很多,我自己也碰到過,下次我還會幫他嗎?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啊!


-- 这个确实也是现在的一个普遍现像,很多朋友有问题就来了,而且急急忙忙,甚至发出“有高手吗?”“没人在吗”“ 跪求”这样的帖子。
而如果问题被人回复了,解决了,他就“走了”,不见“人影”了。大多都没有养成结帖的习惯,更别说友好的道谢了。有关这类问题,我们在下面的帖子中有更详细的说明,但是真正有多少人会去花时间来看呢?所有我说如果大家“耐心的帮助,善意的回复,会更让论坛有人情味。”

[发帖必读]重申本论坛发帖注意事项
http://www.5dmail.net/bbs/thread-81247-1-1.html

[新手必读]提问的智慧(修正版)
http://www.5dmail.net/bbs/thread-1646-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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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17:03 | 只看该作者
Kyan先生:退休在这里也一样叫作退休的,至于上海话是不是这样我就不清楚了;下岗确实相当于被裁员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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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19 17:48:25 | 只看该作者
下崗即退下工作崗位,但工人仍屬該工廠單位,且沒有工資,實際上等於失業,特指中國國有企業在機構改革中失去工作的工人,是中國大陸的特有名詞。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由中國官方首先提出並在中國內地所廣泛使用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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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0 00:22:15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lake 于 2009-2-19 17:17 发表
Kyan先生:退休在这里也一样叫作退休的,至于上海话是不是这样我就不清楚了;下岗确实相当于被裁员的意思。

原帖由 hello1668 于 2009-2-19 17:48 发表
下崗即退下工作崗位,但工人仍屬該工廠單位,且沒有工資,實際上等於失業,特指中國國有企業在機構改革中失去工作的工人,是中國大陸的特有名詞。是二十世紀九十年代由中國官方首先提出並在中國內地所廣泛使用的名詞 ...



謝謝你們二位告訴我,使我能正確的瞭解到你們用語的真實意思。

"下崗" 也好像在台灣放 "無薪假" 一樣了。可是我們退休每個月還是有與原薪等同的退休俸可領。






[ 本帖最后由 Kyan 于 2009-2-20 00:30 编辑 ]
25
发表于 2009-2-21 14:26:15 | 只看该作者
這裡說的退休,發生在國有或事業單位,有養老金領。
以後,到了退休的年齡,都會有養老金領的,大陸在一步步將社會養老保險擴大,覆蓋所有人員。不過需要一個漫長的時間,沒辦法,大陸人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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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2-21 14:38:3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stdmis 于 2009-2-21 14:26 发表
這裡說的退休,發生在國有或事業單位,有養老金領。
以後,到了退休的年齡,都會有養老金領的,大陸在一步步將社會養老保險擴大,覆蓋所有人員。不過需要一個漫長的時間,沒辦法,大陸人太多了。


謝謝你告訴我。

我想再問一下:你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多生一個孩子?
27
发表于 2009-2-21 22:00:53 | 只看该作者
我来回答,生育第二胎权限已经下放到地方政府,对于广西而言,法律版条文如下:

第九条 非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审查,县、市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或夫妻双方属二等乙级的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其他人员因公残废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双方为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等一千万以下人口少数民族的。
 第十条 农业人口的夫妻符合本条例第九条(一)至(五)项规定之一,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备案,可以有计划地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多女户招婿,只安排其中一个);

  (三)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同胞兄弟中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四)定居在靠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并持有边境居民证的。

  第十一条 夫妻中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夫妻中女方属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办理;脱离农业生产,在城镇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生活的,按非农业人口的生育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婚后八年不育,并经当地县以上残疾鉴定小组确诊为不育症,收养一个孩子后又怀孕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三条 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第十四条 凡准予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周年
28
发表于 2009-2-21 22:02:45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我老婆刚生了个大胖儿子,突然觉得养小BB是件很好玩的事情,想再生个妹妹陪他玩,让他当哥哥,学习承担责任。
29
发表于 2009-2-21 22:03:34 | 只看该作者
可惜我们都不符合条件。。。

不过就目前而言,只要有钱,你想生多少个都没有问题。。
30
 楼主| 发表于 2009-2-22 00:13:18 | 只看该作者
原帖由 yy_waiwai 于 2009-2-21 22:03 发表
可惜我们都不符合条件。。。

不过就目前而言,只要有钱,你想生多少个都没有问题。。


謝謝你的回覆,且又回覆得如此詳細。但我不知道這麼繁雜的規定,怎麼只要有錢,你想生多少個都沒有問題?是不是一般人養不起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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